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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贯彻落实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优化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业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指导农村承包的合同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加强农业与农村信息化建设,编制农村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农村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组织协调农、牧、渔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调查、分析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作动态,协调、指导农情工作;指导农业商品粮油基地建设和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农业救灾工作。

   (五)负责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地、荒山荒坡、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村节能、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依法行使渔政的管理工作。
   
   (六)制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点农业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重点科研成果的鉴定;组织开展农业高新技术、新型实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指导和协调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七)按照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监督农业行业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指导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指导农业名牌产品认定、申报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认证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八)组织种禽种畜、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并组织扑灭。 

     (九) 组织农业涉外事务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发国际农产品市场。

   (十)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下属企业的改革。

     (十一) 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布时间:2005-10-25 17:47
信息类别:本局简介
信息来源:抚州市农业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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